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终100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滨江苑嫩江楼*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2民初11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二、改判确认***与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未签劳动合同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68,200元(6,200元/月×11个月);三、改判确认***与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改判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8月未签劳动合同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5,000元/月×11个月),共计123,200元;四、诉讼费由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法院生效判决在确认***的劳动关系时间段、月工资数额上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本案经过了生效文书确认,属于重复起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与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5,000元/月×11个月);3.判决确认***与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4.判决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8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5,000元/月×11个月);5.判决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全部诉讼请求分别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432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1民终3729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104民初12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1民终6248号生效法律文书裁决。现***以相同的事实和诉请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经审查,一审法院针对***在本案中对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辨析论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