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2213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武汉德品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罗家山小区8栋门点1层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新街20号。
法定代表人:黄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武汉德品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市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计7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