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84民初3731号
原告:汉川市某某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州市汉川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汉川市某某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汉川市某某客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川市某某客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川市某某客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汉川市某某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熊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