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2民初53号
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志翱。
被告:武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富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姚慧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