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7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江大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振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牧川,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杰迈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同心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谢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瑶,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杰迈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2民初16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杰迈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湖北杰迈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一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湖北杰迈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2民初16928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被上诉人湖北杰迈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4.5元,由被上诉人湖北杰迈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9元,减半收取5,984.5元,由上诉人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杰
书 记 员 郑思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