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9006民初854号
原告:**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岸区花桥街江大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深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工业园管理委员会2栋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捷公司)诉被告仙桃深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桃深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深捷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3)鄂9006民初8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仙桃深绿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仙桃深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捷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仙桃深绿公司支付工程款246519.14元;2.判令仙桃深绿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期间的逾期利息9852.89元(以246519.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3.判令**深捷公司在仙桃深绿公司尚未支付的246519.14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深捷公司承建的湖北省天门市天门滨江满庭春MOM∧项目弱电专业分包工程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仙桃深绿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深捷公司与仙桃深绿公司签署了《湖北省天门市天门滨江满庭春MOM∧项目弱电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约定由**深捷公司承包天门滨江满庭春MOM∧项目弱电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为183天,合同总金额为1155205.62元,合同约定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发包方要求办理竣工结算,累计支付至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95%,两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5%。上述合同签署后,**深捷公司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各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确认**深捷公司施工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1年12月20日,**深捷公司、仙桃深绿公司签署工程结算文件,确认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1155205.62元。施工期间,仙桃深绿公司陆续向**深捷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908686.48元,尚欠工程款246519.14元。为此,**深捷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仙桃深绿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8日,**深捷公司与仙桃深绿公司签订《湖北省天门市天门滨江满庭春MOM∧项目弱电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文件》一份,约定仙桃深绿公司将天门滨江满庭春MOM∧项目弱电专业分包工程发包给**深捷公司施工,工程总价包干,固定总价为1155205.62元;涉案工程验收合格,按照发包方要求办理竣工结算,累计支付至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两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还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等其他事项。上述合同签订后,**深捷公司于2020年7月5日开工,2021年7月6日完工,2021年8月20日通过仙桃深绿公司内部竣工验收。2021年12月20日,**深捷公司以按合同的规定和设计图纸及规范等相关要求完成所有施工内容、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工程验收资料齐全,并已完成水电费和甲供物资清单、竣工图、工程移交及退场工作,达到结算条件为由,***深绿公司申请结算,经结算双方确定工程结算价格为合同固定总价1155205.62元,已支付工程款908686.48元。同时,**深捷公司公司出具《结算确认函》,承诺签订结算协议后,发现有确凿依据的扣款,该公司同意从合同的质保款中扣除等。
另查明,2021年12月20日,**深捷公司为申请结算编制了《工程结算》文件,其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单未列明验收时间。
还查明,2021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深捷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支出诉讼财产保全费1870.00元。诉讼中,**深捷公司撤回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深捷公司提交的《湖北省天门市天门滨江满庭春MOM∧项目弱电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文件、对账单、付款凭证和到庭当事人***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深捷公司与仙桃深绿公司签订的《湖北省天门市天门滨江满庭春MOM∧项目弱电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深捷公司依约完成涉案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并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1155205.62元,仙桃深绿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深捷公司支付至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95%,即188758.86元(1155205.62元×95%-908686.48元),其未予履行,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深捷公司要求仙桃深绿公司支付工程款188758.86元,并以188758.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为标准,自2021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剩余最终结算金额5%的工程款57760.28元,为仙桃深绿公司与**深捷公司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依据双方的约定,其支付条件为两年质保期满后支付,**深捷公司编制的《工程结算》文件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单未列明验收时间,按编制时间计算其质保期为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即工程质量保修金尚未达到付款时间,故对**深捷公司要求给付工程质量保修金及相应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深捷公司撤回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不持异议。
视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仙桃深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88758.86元及利息(以188758.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为标准,自2021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驳回**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6元,减半收取计257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443元,由**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41元,仙桃深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附:案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中国银行天门茶圣支行
账号:×××01
户名:天门市人民法院案款户
汇款时,请注明(2023)鄂9006民初854号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