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9872号
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江大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溱,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9号伟业国际10层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