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7626号之一
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江大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燎原村鑫***故事5栋1-2层1室。
负责人:**。
被告:武汉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7号。
法定代表人:**。
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武汉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03元,由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