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一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一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分公司、武汉天一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一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分公司、武汉天一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7-19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47号
原告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堤街老关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邹运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慧萍,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天一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第九医院商业网点8号门面。
负责人万海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天一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乔木湾特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铁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一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分公司、武汉天一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38元,由原告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