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4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东风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肖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娥梅,湖北佑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白鹤泉东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左小涛,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调字第00000206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要求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付工程款1205000元,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81万元,余款39.5万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查明,2019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武仲调字第000002067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世亮
审判员 余 顺 利
审判员 蔡 胜 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