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

云南XX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222执176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XX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照明,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云南XX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盘民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云南XX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5200元、逾期违约金43560元、案件受理费2037.6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73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现没有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2)黔盘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云南XX化工制漆有限责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恒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