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973执8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骏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冠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6)粤1973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9783号民事调解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7年8月10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款332151.33元,并负担受理费6283.26元。在上述款项范围内被执行人已清偿案款200000元。
执行情况
2017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132151.33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0元、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72151.33元及诉讼费6282.26元等。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根源
审判员梁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