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绿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安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广禾千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902民初1121号

原告:四川省绿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西湖名都小区**楼****商业2。

法定代表人:张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海军,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俊,男,生于1966年,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中安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立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广禾千雅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威灵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跃功,男,生于1952年,汉族,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四川省绿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椰公司”)与被告中安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宏信”)、四川广禾千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禾千雅公司”)、王跃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海军、张永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安宏信、广禾千雅公司、王跃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椰公司诉称:2018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中安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宏信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书》,被告中安宏信公司(合同甲方)将达州市秦巴医贸园住院部大楼改建与装饰装修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乙方)。其中合同第七条约定:履约保证金200万元,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原告)向甲方(被吉)交纳保证金200万元,乙方进场施工期满60日,甲方全额退还乙方交纳的200元履约保证全。本合同签订生效二个月内,乙方未能进场施工,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合同继续生效,二个月满后,甲方未能按时给乙方保证金,则甲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给乙方。《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书》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8年4月18日向被告中安宏信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被告中安宏信公司给原告出具了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张。2018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中安宏信公司就增加施工内容签订了《达州秦巴医贸园医院改建与装饰装修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书》,补充合同第五条约定:本补充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原告)再次向甲方(被告)交纳保证金200万元,乙方进场施工期满60日甲方全额退还给乙方两次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共计400万元。本补充同签订生效二个月内,乙方未能进场施工,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合同继续生效,二个月满后,甲方未能按时给乙方保证金,则甲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给乙方。补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又向被告中安宏信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被告中安宏信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给原告出具了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张。合同约定的进场时间届至后,原告未能进场施工。原告联系被告中安宏信公司要求进场施工,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迟进场时间。原告要求被告中安宏信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被告中安宏信公司仅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1月29日分两次向原告退还了履约保证金共计70万元,下欠原告的33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下,被告中安宏信公司于2019年6月8日向原告书立《承诺函》一份,承诺自保证金到账之日起按年利率24%给原告支付利息,承诺确保在2019年6月20日前先归还大部分保证金,2019年7月10日前本利双清。被告王跃功自愿担保。《承诺函》签订后,被告中安宏信公司未履行承诺,被告王跃功也未履行担保义务。2019年10月8日原告、被告中安宏信公司、被告四川广禾千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禾千雅公司”)三方签订了《还款及担保协议》。协议确定被告中安宏信公司尚有330万履约保证金未退还,并明确了保证金的利息计算方式,被告中安宏信公司定于2019年11月15日还款,被告广禾千雅公司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各方因履行合同产生争议,由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还款及担保协议》签订后,被告中安宏信公司仍未按时还款,被告广禾千雅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中安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3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资金利息;2、判令被告四川广禾千雅科技有限公司、王跃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中安宏信、广禾千雅公司、王跃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6日,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中安宏信(发包人、甲方)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达州市秦巴医贸园住院部大楼改建与装饰装修项目工程,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2018年4月18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中安宏信转账支付200万元。同时,被告中安宏信向原告出具相应《收据》一张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2018年6月21日,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中安宏信(发包人、甲方)签订了《达州秦巴医贸园医院改建与装饰装修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书》,乙方再次向甲方交纳保证金200万元。2018年6月22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中安宏信转账支付200万元。同时,被告中安宏信向原告出具相应《收据》一张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并未进场施工。随后,2019年1月10日,向张永俊账户退还保证金20万元;2019年1月29日,被告中安宏信向原告退还保证金50万元。2019年6月8日,被告中安宏信向原告出具《承诺函》,载明:本公司与你方于2018年初合作项目,收取保证金400万元,后因资金未到位,项目无法进行,双方达成一致退还保证金,现已退还70万元,仍有330万元未能退还。现承诺:1、该笔资金从到账之日起,给付资金方年利息24%,直至退还完毕。计算方式为先本后息。2、该笔资金确保在2019年6月20日前先归还大部分本金,2019年7月10日前本利双清。被告王跃功在担保人处签名。

2019年10月8日,被告中安宏信(甲方)、原告(乙方)、被告广禾千雅公司(丙方)签订了《还款及担保协议》,约定:……2、资金占用利息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计算: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止;以4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1月9日止;以38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止;以33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甲方退还完毕之日止。二、还款时间:甲方争取于2019年10月30日前退还乙方交纳的33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按上述约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如未能全部结清最终还款期限定于2019年11月15日。三、担保事宜:1、……丙方经各自股东大会决议,也自愿为甲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甲方愿意以所持有的洛阳中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相应股权作为担保,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间:履约保证及本金330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担保期间为甲方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丙方愿意以公司名下房产作为担保,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间:履约保证金本金33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80%,乙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担保期间为甲方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因给付期限届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致使原告诉至来院提出上列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书》,《达州秦巴医贸园医院改建与装饰装修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书》,《收据》,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承诺函》,《还款及担保协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中安宏信、广禾千雅公司达成的《还款及担保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各方均应遵照履行。对于已还保证金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但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既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故被告中安宏信应向原告退还保证金330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利息问题。《还款及担保协议》约定资金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协议约定以及被告中安宏信退还原告部分保证金的实际情况,故原告主张的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9日止;以3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止;以3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计算保证金退还完毕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关于被告广禾千雅公司、王跃功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2019年10月8日签订的《还款及担保协议》约定被告广禾千雅公司为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的80%、诉讼费、保全费,担保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该协议约定最终还款期为2019年11月15日,故被告广禾千雅公司应就涉案债务即保证金330万元及资金利息的80%等实现债权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跃功在2019年6月28日被告中安宏信向原告出具的退还保证金《承诺函》上作为担保人签名,该《承诺函》约定在2019年7月10日前本利双清,同时就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未作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王跃功的担保期间应为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而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向被告主张权利,显然被告王跃功的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已免除。故原告主张被告王跃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全费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在还款及担保协议中对律师费作出了明确约定,现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60000元律师费发票,经审查,原告产生的律师费系双方约定,且符合律师收费标准,故对该项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中进行财产保全,开支保全费5000元,该笔费用亦系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安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省绿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3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以3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以3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保证金退还完毕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中安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绿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0元、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四川广禾千雅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被告中安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退还的保证金33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的80%及第二项应支付的律师费6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向原告四川省绿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省绿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跃功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四川省绿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0元,由被告中安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广禾千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太吉

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

人民陪审员  赖金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