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百达森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绿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25968号
原告:北京百达森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丰海联创港众创空间)9层101内682号。
法定代表人:贾敬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宁,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监事。
被告:绿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561号西湖名都小区3号楼2单元2层商业2。
法定代表人:苟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百达森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达森业公司)与被告绿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椰建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洪杰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达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强、张振宁,被告绿椰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达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对方支付咨询服务费33万元;2.判决对方支付以咨询服务费33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5%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暂定1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5日双方(对方原名称为四川省绿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7月29日变更为现名称)签订《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就我方指导对方完成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升级申报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对方按照我方指导整理填报企业资质的升级资料,我方负责对对方企业资质升级申报资料进行咨询服务指导,对方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咨询服务指导费用为33万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核准公告核准通过之日起三天内一次性支付;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还需按总咨询服务费用的5%/天另行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对方也于2021年6月7日通过了住建部的核准,但是对方至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咨询服务指导费用。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绿椰建设公司辩称:不同意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案涉合同已经解除,在2020年9月初就微信通知解除,解除后我方委托案外人做资质升级服务,案外合同总金额180万元,因为只通过了一项,所以支付了90万元代理费。第一次申报未通过的情况下,对方未再提供劳动,故第二次成功与对方无关。双方约定,未成功不支付费用,且第二次未提供劳动。对服务费金额有异议,根据证据及沟通记录,案涉合同虽然只约定了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资质升级服务一项,实际上包括两项: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资质升级服务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资质升级服务,第一次申报未通过,第二次申报只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资质升级服务通过了住建部的核准,另一项没有通过,即使支付也只能在一半的合同价款中主张。滞纳金的本金也应按照一半合同价款主张,且标准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5日,四川省绿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百达森业公司(乙方)签订《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乙方指导甲方企业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升级申报工作;企业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升级咨询服务指导费用为33万元,甲方企业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示和公告核准通过之日三天内甲方无条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负责按乙方指导整理填报企业资质的升级资料,乙方负责对甲方企业资质升级申报资料进行咨询服务指导,甲方按规定程序申报;如甲方企业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则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核准公告通过后三日后算起,按约定支付乙方全额款项外,甲方还需按咨询服务总费用的5%/天另行支付给乙方滞纳金;协议解除需双方同意并要有文字记录。2020年7月29日,四川省绿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绿椰建设公司。
2021年1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建办受理函[2021]2号,显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2月4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提交陈述申请。附件中显示:对绿椰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的升级意见为不同意。
2021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关于核准2021年度第三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附件中显示:绿椰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庭审中,百达森业公司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其工作人员张振宁与绿椰建设公司工作人员谢玺的电子邮件往来、微信聊天记录,其公司工作人员张兴元与谢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8月6日,张振宁:意见发你邮箱了,看的是最基本,专业要分清楚,人员配备表也附带上了,专家还没审,专家要是审的话问题就更多了。2020年8月28日,张振宁:装饰的修改意见发你邮箱了,和第一次意见一起看着仔细修改下,幕墙和装饰的基本都是一样的问题,幕墙也参考这两个意见修改,修改完发我邮箱。2020年9月2日,张振宁:幕墙这两天看,装饰的给专家审了,这两天忙陈述,应该到下周了。2020年9月7日,张振宁:幕墙专项修改意见发你邮箱了,参照着修改。2020年9月8日,谢玺:四川绿椰公司这边,设计资质升级资质事宜暂停。张兴元:什么原因,听说装饰的基本做好了,怎么暂停了?谢玺:人员暂时有问题。证明双方签订并履行《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的事实,绿椰建设公司通过微信邮件多次发送资质升级资料,百达森业公司经多次审核并形成文字图片等指导意见,绿椰建设公司根据指导意见整改完毕,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顺利通过住建部核准。
绿椰建设公司提交以下主要证据:1.四川万美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2020年9月3日、2021年5月11日,绿椰建设公司与四川万美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代理协议书》;3.绿椰建设公司与四川万美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转账的银行明细、电子回单。证明百达森业公司与绿椰建设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的《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绿椰建设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3日、2021年5月11日与四川万美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代理协议书》,委托其从事资质升级代理服务,四川万美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已完成约定的代理合同义务,绿椰建设公司也依约支付了代理费;绿椰建设公司两次申请资质升级(其中第一次失败、第二次成功)均由四川万美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代理服务,与百达森业公司无关,百达森业公司无权向绿椰建设公司主张服务费。百达森业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明目的,认为对方是否聘请其他单位提供服务,都不能否认其公司的服务进而排除其公司主张服务费的权利。
庭审中,绿椰建设公司主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程于2020年9月初微信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是单方解除,但相关证据无法提供。百达森业公司对此不认可,称按照合同约定要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并未口头或书面解除合同,合同一直是有效的,现在只是暂停,其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对方发送《致绿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函》,书面通知对方将公示意见反馈给其公司,其公司为陈述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后对方未找其公司做陈述。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百达森业公司与绿椰建设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
关于合同是否已解除,因合同约定解除合同需双方同意并有文字记录,绿椰建设公司在2020年9月8日微信中明确表示“设计资质升级资质事宜暂停”“人员暂时有问题”,并未提供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证据,其主张的单方解除合同亦证据不足,且百达森业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合同仍然有效。故对绿椰建设公司关于案涉合同已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按照绿椰建设公司所述,已于2020年9与30日另行委托案外公司从事资质升级代理服务,百达森业公司对此不认可,而绿椰建设公司未通知百达森业公司,存在过错。
关于百达森业公司是否提供服务,一方面,根据双方工作人员的电子邮件往来、微信聊天记录可知,百达森业公司对绿椰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升级确有提供咨询服务指导,百达森业公司在得知绿椰建设公司第一次申报未通过的结果后向绿椰建设公司发函,要求为接下来的陈述提供咨询服务指导,百达森业公司有继续提供服务指导的意愿,另一方面,绿椰建设公司未要求百达森业公司提供服务指导,之后百达森业公司亦未提供后续的服务指导。故本院认定,百达森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绿椰建设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咨询服务费。故对百达森业公司要求支付咨询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酌情计算予以支持。
关于滞纳金,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但绿椰建设公司认为5%/天标准过高,本院认为,滞纳金损失应相当于百达森业公司的实际损失,按咨询服务费的5%/天计算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绿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百达森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165000元;
二、绿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百达森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滞纳金(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百达森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5元,由北京百达森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038元(已交纳),绿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洪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