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民申27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洪山区
假日酒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0号。
经营者:戚金水,该酒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兵,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铂,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成业,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兵,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铂,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鄂州市恒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文星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金年春,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假日酒店、潘成业因与被申请人鄂州市恒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5792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武汉市洪山区假日酒店、潘成业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市洪山区假日酒店、潘成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洪山区假日酒店、潘成业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刚
审判员 熊亚平
审判员 叶 可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