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沙法民初字第097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杨家坪尹红建筑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华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杨家坪尹红建筑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72元,减半交纳162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九龙坡区杨家坪尹红建筑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胡宇音
书记员 陈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