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9008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华,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重庆正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健龙乡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75675870F。
法定代表人:凌世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024F。
法定代表人:蒋业宏,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重庆正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警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