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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9民初576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02月16日出生,住北碚区蔡家岗镇。
被告:***,男,汉族,1987年0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建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34200元、误工费2400元、复印费2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未付款为本金,从2021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直到本息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日,原告经人介绍至被告承包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御景悦来三期从事杂工工作,截止2021年1月23日,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4200元未付。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本院。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日,原告经人介绍至被告承包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御景悦来三期从事杂工工作,截止2021年1月23日,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4200元未付。2021年4月2日,***向唐春荣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经结算,具欠人***身份证号码:50010119xxxxxx欠农民工唐春荣身份证号码51021519xxxxxx在华姿建设3期项目务工工资34200元。具欠人承诺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所欠工资,逾期未还,则按5%利率支付利息,且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追讨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所产生的文印费、差旅费、误工费、诉讼律师等费用全部由具欠人***承担。”到期后***10余次至项目工地、清欠办等地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本院。
上所述事实,有欠条、微信聊天记录、讨薪记录等书证以及原告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
本院认为,***为***做工,***认可欠***劳务费34200元,***应及时支付***劳务费。***要求***支付劳务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因***为追讨劳务费多次往返于多地多部分,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关于复印费,原告未举示相应的证据,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认可。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欠条载明同意支付逾期应支付相应的利息,但该承诺的利率不明,故本院酌情主张该利息以未付款为本金,从2021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直到本息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劳务费34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未付款为本金,从2021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直到本息还清为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误工费1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负担(此款***已垫付,***径直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韦建正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邓 敏
书 记 员 陈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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