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8496号
原告:湖北莱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一号国际企业中心文韬楼B座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085667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02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莱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莱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莱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莱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莱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