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20民初5534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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