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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2民初7939号 原告:姜某某,女,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 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受理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某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