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230号博雅公寓901-906室。
法定代表人:谭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周合,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201号1209室。
法定代表人:田文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接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3破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50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巫建强
审判员  沈国敏
审判员  刘金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纪文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对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