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9236号之一
原告:浏阳市高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太平桥社区高峰组。
法定代表人:**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湖南纬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230号博雅公寓901-90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浏阳市高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浏阳市高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高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高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4元,减半收取计2197元,财产保全费1552元,合计3749元,由浏阳市高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