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金陵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3执保33号
申请人:江苏金陵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集中区锦华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街XX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XX路XX段XX号XX广场XX室。
负责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金陵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金陵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为51×××25账户内人民币255238.6元的存款。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为申请人江苏金陵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为51×××25账户内255238.6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