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金陵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润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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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宁0205民初928号

原告:江苏金陵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彦涛,江苏金陵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农、贾少军,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润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蔡建华,石嘴山市润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吴志东,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苏金陵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电缆公司)诉被告石嘴山市润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盛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国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陵电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农,润盛化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陵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09766.59元,违约金191636.97元,运费31800元,合计933203.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月25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数量、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义务,货款共计3701286.78元。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下欠709766.59元不予支付。现诉至法院。

润盛化工公司辩称,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原告陈述的事实被告予以认可,但双方对于运费在合同中已约定包含在结算款中,不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违约金计算的方法和金额有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金陵电缆公司作为出卖人与润盛化工公司作为买受人于2016年1月25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金陵电缆公司向润盛化工公司提供不同型号和规格的电缆双方对产品名称、数量、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金陵电缆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润盛化工公司履行了义务并出具了增值税发票,货款共计3701286.78元。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润盛化工公司退了1922030.20元的电缆,支付了部分货款,下欠709766.59元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金陵电缆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润盛化工公司交付了电缆,润盛化工公司也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现润盛化工公司逾期支付货款,金陵电缆公司要求润盛化工公司支付货款709766.59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方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也进行了约定,故金陵电缆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也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润盛化工公司支付31800元的退货运费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在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逾期付款的,支付出卖人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故润盛化工公司关于原告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嘴山市润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陵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货款709766.59元,承担违约金191636.97元,合计901403.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金陵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负担224元,被告石嘴山市润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马国平

二○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刘强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监督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