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金陵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济宁圣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财保619号
申请人:江苏金陵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集中区锦华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圣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开发区澳门东路**。
法定代表人:阎运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金陵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圣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9年10月15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圣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