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金陵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9862号
原告:江苏金陵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集中区锦华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逸,四川法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谢绍朗,总经理。
原告江苏金陵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苏金陵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金陵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