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民初1438号
原告:成都三五快印数码图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槐树街35号。
法定代表人:何利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诚,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雅安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少年宫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王勤,系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乐大海,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三五快印数码图文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三五快印数码图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三五快印数码图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亚欧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唐晓惠
书 记 员 赵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