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通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易福圣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铜川易福圣中医肾病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2执7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东段16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XXXXXXXX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川易福圣中医肾病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铁诺北路。组织机构代码91610200XXXXXXXX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易福圣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一村55号2-3幢办公楼303室。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XXXXXXXX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陕西天通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易福圣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铜川易福圣中医肾病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铜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铜仲裁决字第53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陕西天通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5508.08元,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8901.05元(暂计至2018年4月19日),合计454409.13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承担仲裁费8000元、执行费6700元。因被执行人北京易福圣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铜川易福圣中医肾病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易福圣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铜川易福圣中医肾病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69109.2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