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通装饰有限公司与铜川易福圣中医肾病康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2执异41号
申请执行人:*西天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东段16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67150641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川易福圣中医肾病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铜川市新区铁诺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易福圣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一村55号2-3幢办公楼303号。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5MA0035HL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西天通装饰有限公司与铜川易福圣中医肾病康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铜川易福圣中医肾病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经实地调查,无经营场所、无经营人员,且该公司系由第三人北京易福圣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该第三人至今未缴纳任何出资,申请执行人*西天通装饰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北京易福圣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北京易福圣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北京易福圣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