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昱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鸿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昱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民初36号
原告:马鞍山鸿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映翠花园三村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50096159(1-1)。
法定代表人:黄金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飞,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昱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团结河南岸嵩山路西侧(红利来建材大市场)41幢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710129065。
法定代表人:叶军。
被告:**,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团结河南岸嵩山路西侧(红利来建材大市场)41幢407#。
原告马鞍山鸿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昱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鞍山鸿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鸿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鞍山鸿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马鞍山鸿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恒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苗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