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昱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昱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财保223号
申请人:**,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慧,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昱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710129065,住所地泗洪县团结河南岸嵩山路西侧红利来建材大市场41幢407室。
法定代表人:叶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4598585460M,住所地泗洪县双沟镇西南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该镇镇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昱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昱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泗洪县xx中心小学的工程款,共计1236771.94元。申请人**以其与案外人吴某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泗洪县xx房屋【苏(2016)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昱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的xx中心小学综合楼工程的工程款435125.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昱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泗洪县xx中心小学的xx中心小学综合楼工程的工程款801646.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申请人**及案外人吴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泗洪县xx房屋【苏(2016)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姜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自力
书 记 员  李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