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昱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宇大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6871号
原告:***,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永,泗洪县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宇大机电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24MAIWY8CCXJ,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机械产业园宁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范增波,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云,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昱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240710129065,住所地泗洪县团结何南岸嵩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叶兮,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苏宇大机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昱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许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