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昱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妻子)、***长子)等与江苏昱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75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妻子):管红娟,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伟,上海明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伟,上海明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次子):管玉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伟,上海明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儿):管娇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伟,上海明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纪先,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昱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红利来建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叶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兵,泗洪县楚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斯军,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二见,男。
一审被告:曹文彬,男。
一审被告:邱其亮,男。
一审被告:陈建柱,男。
再审申请人管红娟、***、管玉龙、管娇娇与被申请人江苏昱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邺公司)、***、陈斯军、陈二见,一审被告曹文彬、邱其亮、陈建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民终4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管红娟、***、管玉龙、管娇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 洪
审判员 秦岸东
审判员 何 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