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昱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泗***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民初1360号之一
原告: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53846540W,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黄花塘镇新街居委会农民街**。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海,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被告:泗***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78275776M,,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金锁镇金安东路与青陈路交界处中心街路口)。
法定代表人:陈超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昱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710129065,,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团结河南岸嵩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叶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兵,泗洪县楚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昱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德宝
审 判 员  王 倩
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