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3民初1176号之一
原告:枝江市安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姚港石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08861229.
法定代表人:张道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发红、曾毅龙,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金石炼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白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8094460XY。
法定代表人:覃建飞。
原告枝江市安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金石炼化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枝江市安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枝江市安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6元减半收取2278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明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