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建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984民初1867号
原告:湖北建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水源,总经理。
被告:湖北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
法定代表人:肖科。
被告:***,男,汉族,汉川市,住汉川市。
原告湖北建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建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建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