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6民终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新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肖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成,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祥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皂市镇二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木占,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门市祥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6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6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7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丁 盼
审判员 刘汝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胡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