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宗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民初1136号
原告:四川宗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五凤镇青凤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贺宗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平,四川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四川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宗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宗林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宗林公司于2019年3月8日以协商自愿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宗林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宗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95元、保全费3020元,由四川宗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钟世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