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京汇黔停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财保60号
申请人: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都匀市光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环西路47号7栋1单元14、15、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143638403。
法定代表人:谭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天敏,系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系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京汇黔停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中路71号都市金座1单元12层附1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E6U021U。
法定代表人:朱景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京汇黔停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京汇黔停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669400元的财产。对于该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京汇黔停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6694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