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01民初6839号
原告:黔南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纬四路清水湾电信住宅A栋5-1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270106577412X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环西路47号7栋1单元14、15、16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9252270131436384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黔南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黔南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南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黔南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黔南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黔南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福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