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1608号
原告:贵州永恒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朗德镇也利村,组织机构代码91522634MA6DK66M3N。
法定代表人:杨利忠,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环西路47号7栋1单元14、15、16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915227013143638403。
法定代表人:谭勇,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吴青松,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都匀市,居民身份证。
原告贵州永恒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吴青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永恒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625.00元,由原告贵州永恒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卢春波
书 记 员 韦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