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京汇黔停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8312号
原告: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都匀市光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环西路47号7栋1单元14、15、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143638403。
法定代表人:谭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天敏,系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系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京汇黔停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中路71号都市金座1单元12层附1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E6U021U。
法定代表人:赵有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凤,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霞,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水族,住广西钦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京汇黔停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1月10日,原告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29243元,由原告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翔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劼
书 记 员 蒋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