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才与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2民初1894号

原告:**才,男,1964年12月22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红,系独山县百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环西路******14、15、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1314638403。

法定代表人:谭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南,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第三人:贵州省珠江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街道县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MA6DMEAP6A。

法定代表人:潘政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广都,男,1991年6月1日生,水族,公司工作员,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第三人:罗显军,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安颖,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仕豪,男,1982年5月7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第三人:曹安虎,男,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与被告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省珠江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显军、何仕豪、曹安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才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才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0元,由原告**才负担(经审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韦正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贵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