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2民初1140号
原告:**才,男,1964年12月2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红。
被告: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原都匀市光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都匀市环西路47号7栋1单元14、15、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143638403。
法定代表人:谭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男,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宇,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溶汶,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与被告贵州省中达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才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才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才负担。
审判员 韦慧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韦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