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实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实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39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实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衡阳路二段57号幸福大院1幢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被上诉人四川省实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1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