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实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实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83号
原告:成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北街5号1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DGCFEXD。
法定代表人:刘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长江,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绵竹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实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衡阳路二段57号幸福大院1幢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752648245。
法定代表人:宋仕平。
原告成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实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3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唐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