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3449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四川省实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实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