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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明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11019号
原告***,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浙江明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7180775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天汇园星云地带1幢13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明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明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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