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161号
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小砚石村。
法定代表人:程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全,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林,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坑西新村。
法定代表人:毛珊珊。
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万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财产保全费672元,合计1387元,由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飞